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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工程学院校友总会
长春市宽平大路395号第7教学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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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0012

校友总会

长春工程学院校友总会章程

点击: 时间:2011/03/22 16:33:59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本会的名称:长春工程学院校友总会(Changchu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)。

第二条本会是由长春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,为全国性、非营利性组织。长春工程学院的校友包括:在长春工程学院和长春工程学院成立前原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、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、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及同仁。

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: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,服务广大校友,团结依靠广大校友弘扬母校优良传统,推进校友们共同进步,为国家的繁荣富强、为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。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本会接受教育、民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长春工程学院湖西校区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:

(一)加强校友间、校友与母校的团结合作与交流。

(二)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。

(三)进行学术交流。

(四)组织联谊活动。

(五)编辑《长春工程学院校友通讯》等内部刊物。

(六)征集校友对母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;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。

(七)统筹管理校友基金。

(八)协助学校筹备和组织校庆及其它大型活动。

(九)促进各地区校友会的建立、建设、发展。

(十)积极宣传校友业绩,扩大校友及学校的社会影响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 凡在长春工程学院(包括原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、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、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)学习过的学生(含成人教育、进修、短期培训等)和任职任教(含外教)的教职工、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访问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等,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者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
第八条非本会会员而对长春工程学院的发展建设做出贡献者,经本会理事会通过,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。

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管、提出批评和建议权;

(三)对母校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建议权;

(四)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活动,参加母校组织的有关活动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
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
(三)积极参加校友会各项活动,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母校声誉;

(五)维护校友间的团结合作,促进校友间交流;

(六)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,积极帮助本会筹措活动经费;

(七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二条  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通过,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
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七条理事会职责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副会长、秘书长,提出理事会理事建议人选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工作计划和重大问题,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解释和修订本章程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等形式召开。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。

第十九条  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本会设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。

第二十一条在任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任本会会长,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
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主要职责是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理事名单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三)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四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四条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长春工程学院校友总会秘书处。

第二十五条以各省、区、直辖市设立地区校友会,特殊情况可在地级城市或大型企业设立校友会,各地校友会设立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

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:

(一)校友的资助或捐赠;

(二)其他团体及个人的资助;

(三)母校拨付的经费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,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、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,并公开接受资助人、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。

第二十九条与资助人、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,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、方式、期限使用。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协议的须经资助人、捐赠人同意后方可变更。

第三十条本会资产委托长春工程学院有关部门代管,严格执行社团财务制度并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,接受社团审计,定期向理事会作财务报告,接受会员的监管。

第三十一条本会进行换届时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二条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管理

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,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七章  附则

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

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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